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乡**组**号,2019年7月11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站办事处**社区(邵阳市**站对面)经营**旅馆。2019年10月,其容留卖淫女杨某某在**旅馆卖淫,并从杨每次卖淫的嫖资中抽取10元作为提成。杨某某在该旅馆卖淫10余次,张某某提成约100元。同年10月21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对张某某未做处理。

2019年12月下旬,张某某再次容留卖淫女何某某在该旅馆卖淫,并从何每次卖淫的嫖资中抽取10元作为提成。何某某在该旅馆卖淫约50余次,张某某提成约500元。2020年1月4日,何某某与嫖娼人员李某在**旅馆二楼房间欲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同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书证(1)被告人户籍资料;(2)刑事判决书;(3)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卖淫二人次以上未经处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刑事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志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