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捕前住*********,无业。2019年9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0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醉酒后在榆阳区*******路口被害人朱**、刘**夫妇经营的钉鞋部无故辱骂、恐吓二人,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同日,被告人张**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10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张**醉酒后在榆阳区“**小吃”店无故辱骂顾客,后被小吃店老板刘**推出饭店。张**又拿着白酒瓶走至******招待所附近,无故辱骂威胁一个小男孩,后被招待所老板李**将酒瓶夺下。同日,被告人张**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明知自己无钱付款却仍然在**********白吃白喝,并用酒瓶砸饭店玻璃,在老板要求支付餐费时,张**用言语辱骂、威胁老板、店员并扬言要砸店。在民警出警后仍然辱骂、威胁民警,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影响恶劣。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在刘**(已起诉)的指使下,在陕西省******工商部门注册“****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同时在****银行办理对应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张**将这三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手续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石*、刘**、刘**的证言;
3.被害人王**的陈述;
4.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王 谦
检察官助理 : 马 媛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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