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31966********,初中文化,住海丰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3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的租住屋内开设一麻将赌场,提供自动麻将桌及麻将等赌具供他人赌博,每张麻将桌每场次向参赌人员“抽水”人民币40元至100元不等作为盈利,至被查获时止,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到被告人张某某开设的上述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及刘某、罗某某、廖某某等9名参赌人员,缴获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自动麻将桌5张(其中3张麻将桌已坏)及参赌人员赌资共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君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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