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 8月13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 “两块群,开心就好”内组织群成员通过“卧龙翻金”APP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房费的形式抽头盈利,参赌成员达3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统计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 芳
夏布云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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