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兴平市公安局西吴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址**市**楼**单元**楼**。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禁闭;经我院决定,以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兴平市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兴平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兴平市公安局西吴派出所副所长。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刘某某”,并通过“刘某某”在网上进行赌博。2019年12月24日,张某某在办理陈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期间,要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姐姐陈某乙将涉案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上代为扣押。陈某乙在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7日4天内,分15次将法院判决执行的涉案资金296万元转入张某某个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张某某向陈某乙出具盖有兴平市公安局西吴派出所公章的扣押清单。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7日,张某某将上述涉案款共计296万元,分多次转入“刘刚”指定的账户广西钦州云础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杭州临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网上赌博,致使涉案资金296万元无法收回。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秀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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