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洲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7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该张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子洲县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在张某某所开的烟酒门市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撕打,撕打中张某某持啤酒瓶在申某某头部殴打,致申某某受伤倒地,申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做调解处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海波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