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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洲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7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村,该张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子洲县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在张某某所开的烟酒门市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撕打,撕打中张某某持啤酒瓶在申某某头部殴打,致申某某受伤倒地,申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做调解处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海波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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