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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韩城市*****组,家住韩城市*****农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6时左右,韩城市**镇**村*组村民被告人张某某和前来其家中被害人余某某因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用一把军用铁锨将余某某的头部打伤,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等。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刚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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