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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4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9时许,张某乙因**村土地租赁流转的问题打电话给**村村长张某丙,正好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丙家中,张某甲便用张某丙的手机对张某乙解释,之后又来到张某乙家,两人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双方均未使用工具,张某甲用拳头将张某乙的右眉骨打伤。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甲已对张某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霞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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