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9时许,张某乙因**村土地租赁流转的问题打电话给**村村长张某丙,正好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丙家中,张某甲便用张某丙的手机对张某乙解释,之后又来到张某乙家,两人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双方均未使用工具,张某甲用拳头将张某乙的右眉骨打伤。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甲已对张某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红霞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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