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房**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查及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应聘至义乌市**小区**栋**室谢**家中做保姆,主要照顾谢**的儿子即被害人姚某甲(七个月大)。
2019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熟睡的被害人姚某甲放在主卧房间;同日9时1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主卧门口看了一眼后关上主卧房门。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客厅玩手机、用手机唱歌、与家人语音聊天。11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去烧午饭。上述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均未进入主卧对被害人姚某甲进行看护。11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主卧,发现被害人姚某甲卡在床边围栏里,呼救后无反应,送义乌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确认窒息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甲系口鼻阻塞致窒息死亡。
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义乌市中心医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苏某某家政和雇主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谢**、龚**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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