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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住****村。2016229因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4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在交警队上班,其以承包了拒马河清理河道工程邀请被害人李某某入股为由,骗取8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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