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在交警队上班,其以承包了拒马河清理河道工程邀请被害人李某某入股为由,骗取8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旭辉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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