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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区**镇**巷**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至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太原市**区**村退耕还林种植的50棵五角枫树木卖给乔某某,运走24棵,剩余26棵挖出后因被护林员发现留在林地,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张某某20****。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4棵被盗五角枫价值55930元;26棵盗窃未遂五角枫价值72280元。被盗24棵五角枫已被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追回,赃款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晶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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