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原**有限公司司机。于2019年9月26日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迁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迁安市九江奥体中心工作室工作期间,熟知休息室内保险柜的密码。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趁休息室内无人且保险柜钥匙未拔下之际,先后十次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共计140000元,人民币1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35672.10元,所获赃款全部用于网上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150000元,折合人民币13156.50元。
2.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16000元,折合人民币14094.40元。
3.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4000元,折合人民币3506.8元。
4.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14000元,折合人民币12287.80元。
5.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6000元,折合人民币5410.20元。
6.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19000元,折合人民币17305.20元。
7.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35000元,折合人民币31874.50元。
8.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16000元,折合人民币14475.20元。
9.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港币15000元,折合人民币13561.50元。
10.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由保险柜内盗窃人民币1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作案10起,涉案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3567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保险柜开启记录照片、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港币兑换明细查询、占用额度的结汇明细信息、办案说明、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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