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自治县前河乡****社附***号,现住:德令哈市福源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德令哈市****大酒店上班时,趁其同事马某某不备,前往该酒店3楼更衣室马某某的储物柜,盗窃了马某某存放在储物柜里的金手镯。后张某某在德令哈市购物中心一楼青**金店内,将盗窃的金手镯以1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金店。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多次主动联系被害人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所盗物品价值达1964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阿舍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所盗窃物品已追回,且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积极主动联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善燕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令哈市福源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