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委托辩护人谢少非、傅达栗,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商店内,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店内的快递**牌复合益生菌。
2.2019年12月4日,张某某来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商店内,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放置在店内的快递椒盐麻辣花生米。
3.2019年12月10日,张某某来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商店内,盗窃了被害人史某某放置在店内的快递**牌坚果和温某某的快递**牌开心果。
4.2019年12月11日,张某某来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商店内,盗窃了被害人覃某甲放置在店内的快递**抽纸。
2020年3月19日、20日、21日、22日,张某某家属分别赔偿刘某某24元、史某某40元、朱某某10元、覃某甲9.9元、邱某某11元,并取得上述人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某、覃某乙向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史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 洁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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