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现住本村。200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林州市利民街金裕网吧内,趁被害人秦某某睡觉之机,秘密窃取秦某某手机微信零钱内的3703.7元人民币,并转账至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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