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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屯,系镇赉县******因涉嫌行贿罪,经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4月,为了承揽**乡**工程,请托时任**乡**郑某某(已判刑)给予帮助,并承诺工程结束后给予其好处,郑某某同意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张某某以镇赉县**合作社名义承揽了该工程。2013年初张某某送郑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会议记录、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及回执、银行业务凭证、记账凭证、协议书、建筑工程预算书、通知、情况说明、党员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证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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