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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街道**,住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国庆假期期间,被害人纪某某通过相亲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后两人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保持联系。2018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表达要和纪某某结婚的意向骗取其信任,后编造给孩子交学费、交暖气费、出车祸需要医疗费、还信用卡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分多次索要人民币共计33700元,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纪某某微信、电话拉黑并失去联系。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莒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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