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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洮北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洮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白城市**鞋店老板李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夫妇以承包矿山做煤炭生意、收购玉米、修建高速公路、开钢板厂等名义为由向报案人李某甲、于某某等人借款,并承诺给予1.5分至4分不等的利息,2015年后无法找到李某某,张某某夫妇,现累计借款人民币13,228,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出具的借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共计13,228,62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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