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81********,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镇**街**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向他人贩卖毒品,由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克。2019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按照黄某某的安排,将黄某某交给其的甲基苯丙胺藏匿在一瓶豆腐乳内,然后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服务点,将上述藏有甲基苯丙胺的豆腐乳邮寄给彭某某指定的收件人赵某某,具体地址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号商铺,快递单号为80703891030******。被告人张某某收取黄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元。
2019年7月25日10时,赵某某前往珠海市香洲区**路**花园快递点收取被告人张某某寄出的上述快递,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上述快递包裹中搜出毒品一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3克)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搜出毒品一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 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注射针筒一个、注射针头一个现扣押于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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