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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赌博)(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城**期**栋**房(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及孙某甲、林某甲、孙某乙、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海丰县城东镇**府**栋**号林某甲家中以“铜宝”作赌具,聚众赌博。其中孙某甲占4成,林某甲、孙某乙各占2成,林某乙及被告人张某某各占1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作“宝例”(负责计算参赌人员的输赢数额)。2019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海丰县公安局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孙某甲、林某甲、孙某乙、陈某某和其他参赌人员共22名,缴获赌具“铜宝”2个,麻将桌1张、赌资共人民币19869元。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海丰县**镇**城**期**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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