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厂退休,现住安阳市殷都区**花园**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以来,黄某某(已判决)以安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开发房地产等名义,在公司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路**段**小区门面房等处,以月息三分及高额返点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向**公司存款,并从中获利。经审计,有434人(703人次)通过张某某向**公司存款,涉及票面金额3569万元,集资户实缴金额2938.78万元,集资户已领取的返点及利息771.10万元,已退还集资户本金345.96万元,集资户实际损失2451.94万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被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党组织关系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集资表、借款合同、借据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及集资户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付红燕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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