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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世波,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龙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出于打鸟及养殖等方面的原因,于湘西州吉首市一家装修建材店内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并自己改装为枪支,多次在无人时使用。2020年09月21日11时许,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内溪乡沙湖村张某甲曾从网上购买枪支配件。9月21日12时30分左右,里耶所民警在张某甲的家中检查时发现一支射钉枪及一根枪管、射钉弹、钢珠、铁砂子等物品。经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世炎所持发射器具认定为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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