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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慈圣镇虎陈居委会五组**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气象局家属院1号楼1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在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气象局家属院1单元1楼东户自家院内菜地里套种罂粟。2020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查获,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810株罂粟幼苗。经检验: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的证言;3.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1823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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