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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淅川县厚坡镇王岗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前,被告人张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房后菜地,后出芽成苗。201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查,罂粟幼苗共计710株。经西峡县宏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技术咨询意见书显示:送检的10株植物样本,经确认,品种为罂粟,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 视听资料;4. 西峡县宏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林业技术咨询意见书;5.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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