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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平乐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住泰顺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及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省百色市人田某某、毛某甲、毛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国务院相关部委领导身份,伪造国家各部委公文印章,对外宣称有巨额资金可以解冻分配实施诈骗。被告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及张某乙(已死亡)等人为中上层级,在全国发展若干下级代理人,由下级代理人将虚构项目宣传给下级人员并收取资金,最后通过刷卡套现等方式转移资金,进行分肥。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起,被告人张某甲跟随李某某从事民族资金解冻项目,一直未兑现。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甲由李冒充李某乙孙子,对张某乙谎称有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对张某乙实施诈骗,骗取现金45万元,后张某甲将该笔资金转出。

2、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在百色市经营“某某烟酒店”的便利,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使用自己店内的POS机帮助田某某等人的刷卡套现878000元,并收取额外手续费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张某甲在公共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于内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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