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高中文化,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市**区**********栋**楼*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31日批准逮捕,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桐柏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陈**,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本科文化,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省**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栋****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31日批准逮捕,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桐柏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份,被告人张**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之下又成立下属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张**妹妹张**、妹夫陈**负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负责)。在此基础上招聘客服产品专员徐**、贺*,软件开发技术员陈**、史**、钟**、陈**、原**、王**、戴*、谢**、丁**、陈*以及财务、客服等相关人员经营以上公司。
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自20**年*月份开始安排被告人陈**指挥员工贺*对**麻将赌博的规则和算法进行搜集;安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服务器和客户端研发、上线测试、后期新功能更新、协助故障处理;安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问题搜集、引导试玩人员利用该软件约赌、故障处理及涉赌封号处置等问题,成功开发出“****麻将”网络麻将约赌平台,同年*月份上线运营。
“****麻将”网络麻将约赌平台通过客服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约赌抽成盈利和发展约赌人员返现盈利,并在微信上利用聊天软件约定赌注后建群,参赌人员下载“****麻将”APP手机客户端,同时在该平台购买钻石取得房间号开设房间,在组织赌博的微信群中发参赌链接或房间号,群中参赌人员随机登陆参加麻将赌博,并按照**麻将赌博规则计算每人的输赢点数,参赌人员然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张**实行“推广员”制度,以返利为手段刺激“推广员”大力推广“****麻将”,安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在百度贴吧**吧、微信群等多次宣传。
被告人张**、陈**在审查起诉期间退赃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陈**的供述;
2、证人陈**、戴*、周*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陈**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从事技术研发“****麻将”网络麻将约赌平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陈**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张**、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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