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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焕涉嫌抢劫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焕,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无前科。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1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焕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焕来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居委附近一间名叫**数码的手机店内,以要购买手机为由,要求被害人蔡某甲拿手机给其看,后蔡某甲拿出一部金色OPPO A7 128G手机给张某焕看,张某焕拿到手机后就往门外跑。蔡某甲便追出去,追至河婆街道农化路**蛋糕店路口时,手机从张某焕身上掉落,蔡某甲就去捡手机,张某焕返回,将蔡某甲推开后抢回手机继续跑,蔡某甲继续追赶张某焕,追至皇苑蛋糕店门口时,蔡某甲拉住张某焕的衣服,张某焕进行反抗并将蔡某甲摔倒在地,用双手掐住蔡某甲的脖子,蔡某甲向路人呼救,路过群众对张某焕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张某焕为了逃跑,将手机丢在地上。随后,张某焕被群众控制,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案发后,手机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蔡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金色OPPO A7 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地点照片、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坪上派出所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蔡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焕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蔡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焕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焕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宇萍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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