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9日夜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王某某(在逃)的指使下,驾驶豫R*****号危险品大罐车到淅川县****有限公司厂区,将该公司生产黄姜皂素所产生的约30吨废酸液装车后拉至内乡县,倾倒入内乡县湍东镇老牛铺村附近四斗河内。经内乡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内乡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张某甲、张某乙所倾倒的固体废物浸出液属于危险废物。
2、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王某某的指使下,以每月平均十趟左右的次数,驾驶豫R*****号危险品大罐车到淅川县****有限公司厂区,将该公司生产黄姜皂素所产生的废酸液装车后拉至内乡县,倾倒入内乡县大桥乡陡沟村附近湍河内。二被告人每次倾倒废酸液20吨左右。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内乡县环境保护局认定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乡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才
王奇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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