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5年3月1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5年4月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4年11月初至1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约一个月时间分别在**镇**行政村**村村民韩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家里,组织村民张某丁、张某戊、焦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韩某丙等人用麻将牌“推豹子”、用扑克牌“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组织赌博次数八、九次,参堵50余人次,赌注100元至500元不等,张某甲、张某乙从每轮赌博抽头获利100元,每天获利约4000元。张某甲、张某乙组织赌博期间累计非法抽头获利约40000元,在本村及周边地区影响恶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9年11月7日到兴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上缴违法所得40000元,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被取保候审。
2.案卷5册,起诉书1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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