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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9时许,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杨某在乡政府的工作安排下,在商丘市睢阳区**路与**路交叉口路北拔除**庄村民私自在已征用土地上种植的经济作物葡萄苗时,遭到被告人张某甲、袁某、张某乙(以上二人已判决)等人暴力阻挠,并被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甲下口唇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李某乙颈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杨某颈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投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李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苏铭

乔凤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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