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3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海丰县**镇**村吴某甲的老屋摆放三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麻将,每张麻将桌每次“抽水”40元至60元不等,至2019年11月24日共获利约400元,当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高某某、王某某等八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300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海丰县**镇**村吴某乙的老屋摆放一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抽水”20元。当天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及参赌人员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缴获电动麻将桌1张、麻将2副、赌资3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条件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致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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