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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小辛集乡**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3时许,在蒙城县**村****办公室门口,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张某甲用拳头对王某甲的胸部进行殴打,造成王某甲胸部受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同被害人王某甲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王某甲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慧影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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