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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6时10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B9G****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揭西县河婆街道后埔村往揭西县河婆街道河婆高速路口方向行驶。当行经揭西县河婆街道宫墩村路段时,与行人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死亡原因符合碰撞致重度颅脑、胸、腹部复合损伤死亡。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检验报告书、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张某丙、张某丁、黄某某、韩某乙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舜城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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