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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涉嫌强奸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85********,汉族,初中肄业,打工,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路**社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在郑州市惠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张某乙睡觉之际,违背张某乙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张某乙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强奸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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