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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71********,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司职工,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街道**宿舍**宿舍。无前科。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对单位不满,酒后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霖都大道东山邮政局内,将办公场地内的电脑、复印一体机、扫描机、电子秤、PC机、袋牌打印机等设备打砸在地上,致使上述物品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的联想启天M4500型号PC机一台、影源科技FL-1312BW型号扫描仪一台、天地和AOS-30型电子秤一台、惠普M1005型号复印一体机一台、新北洋BTP-1000PT二型袋牌打印机一台,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500元。

另查,被损坏的得实DS-5400三型经维修可以使用,维修费用为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作案一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毁坏物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制作笔录,前科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损坏物品证明材料,收款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张某乙、张某甲、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辨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刘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DVD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跃彬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DVD光盘一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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