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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盗窃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97xxxx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罗田镇某某自然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某月某日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两千元。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受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睡不着遂想去与其家有矛盾的张某乙家实施盗窃,其走到张某乙家附近后,从房屋东侧菜园侧门溜进张某乙家里,在房屋一楼厨房旁的冰箱内拿了一挂面和六个鸡蛋,后进入楼上房间进行翻找,但未找到有价值物品,之后再来到一楼,从楼下工具箱内拿了一把长约五点五厘米的红色螺丝刀,又拿一条八仙桌的长凳放在张某乙主卧室门口,张某甲脚穿毛线拖鞋踩在凳子上用螺丝刀撬开了主卧室房门上面的摇头窗,然后从摇头窗处爬进主卧室,在主卧室的床头柜上拿了一包硬中华香烟,在床左边的柜子里翻到一个钱包,拿了八张一元面额的纸币,从衣柜里拿了一件黄色女式针织衫和一双袜子。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看到张某乙家两只土鸡走到自己家中后,遂将两只鸡关在家中房间内,不让鸡出去,准备自己吃。经鉴定,张某甲盗窃的上述财物价值共计四百三十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清单》、《前科证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受害人的报案笔录、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认了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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