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街道**巷**栋**。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盗窃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揭西县人民医院外科综合楼负二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蔡某某一辆灰色小牛牌动力版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于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2020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揭西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内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并根据张某甲的供述在河山***巷一房子边扣押到被盗的灰色小牛牌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蔡某某。张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蔡某某的损失,蔡某某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藏匿被盗电动车的地点、盗窃时所穿外套、被盗电动车、丢弃被盗电动车钥匙的地点的照片指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两份、谅解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车辆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家宏
检察官助理 张 微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另附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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