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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旺苍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 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旺苍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旺苍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旺苍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认为罗某某利用封建迷信为其外婆杜某某看病,骗取钱财,耽误其到医院看病。便与母亲和舅舅到普济镇远景村罗某某家中讨要说法,罗某某见张某甲一行人多势众,便离家躲避。被告人张某甲未找到罗某某,便打电话叫来了同事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等人,在罗某某房前放鞭炮、烧香蜡等,并将公鸡的鸡冠掐破,将鸡血抹在罗某某家房子的柱子上、卧室的床上、墙壁上。之后在村干部的协调下,由民兵连长侯某某代写一份承诺,保证罗某某不再去找杜某某,并由罗某某的丈夫熊某甲和张某甲的舅舅李某某签字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才离开。

当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何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等人在公司聚餐饮酒后,被告人张某甲提出要再去找一下罗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等人便一起前往罗某某家中,由于未见到罗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将罗某某家一楼房门全部踹开,被告人何某某、张某乙、吴某某三人来到罗某某家二楼,除二楼主卧因反锁未被踹开外,其余房门均被三人踹开,总共造成5扇房门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何某某用镰刀将室内的冰箱、电风扇等物品砸烂。村干部及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不听民警劝阻,对村干部及民警态度恶劣。在民警近2小时的劝说下,才离开现场。经广元市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96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熊某乙(罗某某之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已支付。熊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侯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承诺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鉴定说明、接处警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甲、杜某某、李某某、侯某某、佘某某、王某某、熊某乙、柳某某、景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四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吴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住旺苍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3678******。被告人何某某,住旺苍县**镇**巷**号。联系方式18508******。被告人张某乙,住旺苍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6608******。被告人吴某某,住旺苍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7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证据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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