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小名**,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宿舍**栋**号。2019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路过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与黄果树大街交叉路口的公厕时,发现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路边一辆白色轿车的车门未锁,随即打开车门将郑某放在副驾座皮包内的两部苹果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308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判决等书证;2.证人王某的陈述;3.被害人郑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西秀区发改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财物已追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张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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