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应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无前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2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 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应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金色现代名图汽车(车牌号为赣HN3****)到揭西县南山镇,以租房寻找六合彩庄家为名物色作案目标,最终由应某某找到有收受 “六合彩外围码”的被害人邓某甲(已判决),并约定当晚下注。19时许,彭某某等三人来到邓某甲家中,由彭某某拿出其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42000元,让邓某甲点数确认后,再将现金放入一个黑色皮包中交予邓某甲,并将已经写好的下注邓某甲下注,随后彭某某趁邓某甲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另一个装着红纸的同款黑色皮包将交付给邓某甲的皮包调换。得手后,彭某某和应某某带着掉包所得的现金人民币42000元离开现场,留下同行男子按照事先安排在现场等待开奖。彭某某等三人于当晚21时30分得知未能中奖后,按照计划驾车一起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红纸、六合彩投注单、彭某某手机、应某某手机等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档案、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罪犯档案资料及判决书、制作笔录、情况说明、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邓某乙、陈一陆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邓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彭某某、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邓某甲、应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叙钊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应某某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光盘四张,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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