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大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新型肺炎严控,本案不能及时审查终结,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湘E6****小型面包车从邓元泰镇天心桥村出发驶往城步县方向,4时35分,在机动车行驶至S219线武冈市邓元泰镇天心桥村路段时,将行人王某甲当场撞死,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主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交警的处理,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协议书、领条、谅解书、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酒精测试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彭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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