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花园**幢**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区**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0.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4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鸣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二册、光碟一张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