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彭某某因债务在身,便想利用向有关部门举报“揭西县**沐足”(以下简称**沐足)存在色情服务的要挟手段,向**沐足的登记法人刘某某索要财物。2019年10月2日1时12分、2019年10月5日10时32分,彭某某通过事先在网上购买的130*******的手机号分别向被害人刘某某150***000的手机号发送短信,称掌握了**沐足存在色情服务的证据,要求刘某某支付钱款,否则将举报**沐足令对方无法经营。此后,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6日,彭某某又多次要求刘某某转账,至同年12月8日,在被害人刘某某的要求下,彭某某同意将转账金额确定为人民币2.5万元,并要求刘某某在次日前将人民币2.5万元转到其事先在网上购买的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帐号(户名:黄某某,卡号:6228***8175)。
2019年12月9日11时37分,刘某某因害怕被迫向彭某某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黄某某,卡号:6228***8175)转账人民币1万元。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彭某某再次发送短信要求刘某某将余款人民币1.5万元转到指定账户。同日,彭某某在揭西县*局*所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扣押到涉案手机2部、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中国农业银行U盾1个、身份证2张。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5万元,其中既遂数额人民币1万元,未遂数额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诺基亚手机短信截图相片、身份证相片、中国农业银行卡及U盾相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短信截图相片、手机银行转账回单信息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表、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企业账户信息、业务凭证、账户开户资料查询表、账户流水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及开户信息,揭西县公安局上云派出所证明,河婆派出所办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举报他人存在色情服务的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宇萍
(院印)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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