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6********,汉族,中专文化,案发时任吉水县**局副局长,住吉水县**镇**村**号。于2019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某某租用了吉水县**镇**村**山荒地,以其妻刘某某的名义开办了“吉水县**养殖场”,养殖场登记经营者是刘某某,实际由彭某某负责管理。因**养殖场扩大规模,彭某某想申报2012年度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以修缮和扩大养殖场规模。2011年,彭某某为成功申报2012年度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60万补助资金,自己伪造了编号为36082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项目建议书中虚增生猪出栏量等各项数据,最终骗取到60万标准的项目资金。2012年至2013年,吉水县财政局陆续下拨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至**养殖场,剩余的10万元补助资金因养殖场验收没通过未能拨付。2013年6月份左右,彭某某与周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养殖场的生猪、猪舍及附属设施作价28万元一并转给周某某。案发后,彭某某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报数据、伪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段,骗取国家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勇
2020年1月16日
附: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案卷叁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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