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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至9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公司二厂二楼设备存放处,多次盗窃铜芯电缆线共计50余米。

1.2019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公司二厂,通过翻围墙的方式进入场内,在厂区二楼设备存放处盗窃铜芯电缆线,并将盗窃所得电缆线以123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员;

2.2019年9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起子、美工刀来到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公司二厂,通过翻围墙的方式进入场内,在厂区二楼设备存放处盗窃铜芯电缆线,并将盗窃所得电缆线以17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员;

3.2019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起子、美工刀来到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公司二厂,通过翻围墙的方式进入场内,在厂区二楼设备存放处盗窃铜芯电缆线,并将盗窃所得电缆线以37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员;

4.2019年9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起子、美工刀来到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公司二厂,通过翻围墙的方式进入场内,准备在厂区二楼设备存放处盗窃铜芯电缆线时被该厂保安当场抓获。

被告人彭某某盗窃所得电缆线共计50余米,出售给收废品的人员共计所得330元用于日常开销。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电缆的总价值为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指认照片、作案工具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夏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彭某某以盗窃罪量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思圆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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