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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6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路**社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路南园村正大门处向吸毒人员余某某贩卖毒品小马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从吸毒人员余某某手中查获交易成功的毒品可疑物7颗(净重0.56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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