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4********,土家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房镇**村**组**号,现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龙山县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的岳父米远利于2017年农历冬月去世后,留有一把火枪和3包铁砂子及牛角装的火药罐一筒,三年多来彭某某一直独居在米远利家中。2019年农历6、7月时候因其岳父家附近茂鹰(老鹰)多,彭某某用火枪打茂鹰,因枪问题没有打响后一直将该火枪藏于家中。期间枪有点生锈,彭某某还用摩托车机油对该枪支进行擦拭。经湘西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彭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20年5月13日10时许,民警将彭某某带至龙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彭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社区证明、户籍资料;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20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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