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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66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嫌疑,于2019年8月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彭某甲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向彭某标、彭某乙等村民租用位于揭西县五云镇下洞村委毕仔凹的土地,非法进行开挖平整后出租给他人使用。被告人彭某甲于2015年11月、2016年12月、2018年1月,以其儿子彭某丙、彭某丙的名义,分别将上述平整好的土地出租给揭西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揭西县食品总公司五云购销站、骆某某,用于建设搅拌场、屠宰场、塑料花厂。

经揭西县林业局勘测调查,搅拌场占用林地面积11.35亩,属一般商品林;屠宰场占用林地面积1.58亩,其中属一般商品林面积0.72亩,生态公益林面积0.86亩;塑料花厂占用林地面积8.6亩,其中属用材林面积1.5亩,属生态公益林面积7.1亩。综上,被告人彭某甲共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1.53亩,其中一般商品林及用材林面积13.57亩,生态公益林面积7.96亩。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彭某甲家属已委托梅州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毁坏林地制定复绿方案,并已订购树苗,做出复绿承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屠宰场、搅拌场、塑料花厂等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档案、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复绿方案、使用林地复绿承诺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彭某丙、彭某丙、刘某甲、彭某丁蔡某某、刘某乙、彭某勇、彭某丁、彭某丁、彭某格、彭某丁、刘某丙、彭某辛、彭某壬、彭某乙、彭某旺、彭某癸、庄桂某某、彭某壹、彭某丁、彭某叁、彭某肆、彭某伍、彭某陆、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西县林业局作出的《揭西县五云镇下洞村必仔凹山使用林地资源勘测调查核实报告》及平面地形图《五云镇下洞村塑料花厂使用林地资源调查核实报告》及其补充说明及平面地形图;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彭斯勇、彭某丁、蔡某某良、彭某癸、刘某丙、彭某丁、彭某丁、彭某肆、彭某甲、彭某旺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叙钊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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