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徐伟钢,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伟钢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伟钢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花园**栋**单元**号房内查获麻古疑似物3.12克,海洛因疑似物0.73克,冰毒疑似物8.26克,共计12.11克。经鉴定,麻古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徐伟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伟钢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伟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钢非法持有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伟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被告人徐伟钢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伟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颖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湘潭市特殊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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