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1XXX0XXX051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在XX市XX村北门口XX打工,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住XX市XX乡XX村一区东一胡同1号,手机号:158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男,1XX2年XX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1XX2XX30X8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住XX市XXXX小区,手机号:15XXXXX8XX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XX、王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苏X在我市XX西路“XX”台球厅二楼参与“德州扑克”赌博过程中,与同时参赌的裴XX(已判)发生口角,二人起争执厮打,被旁人拉开。被告人为报复苏X,不许苏X离开,立刻拨打电话纠集房XX(已判)、赵XX(已判)、董XX(已判)、徐XX、王X等十余人来到台球厅二楼,裴XX为发泄不满情绪,指使房XX、赵XX、董XX、徐XX、王X等人肆意殴打苏X,致苏X大小便失禁,昏迷倒地,经鉴定,苏X左侧尺骨鹰嘴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XX、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王X受裴XX指使在殴打苏X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徐XX、王X寻衅滋事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磊
附:
1.被告人现被侯马市公安局路西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6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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